(壹)全面落實防火災、防盜竊、防破壞、防其它災害事故的防範措施,消除不安全隱患。
(二)對單位人員經常進行法制教育、安全保衛教育和保密教育,使他們增強法制觀念、安全觀念、保密觀念,自覺做好治安保衛工作,勇於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
(三)及時調解處理單位內的治安糾紛;疏導、緩解可能激化的各種矛盾;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可能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重要情況報告當地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四)對單位內發生的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災害事故,應保護現場,協助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調查。
(五)對有違法和輕微犯罪行為的人員,進行教育、管理。
(六)做好涉外活動中的安全保衛工作。
(七)參加所在地的治安聯防;對單位周圍出現的突發性治安事件,服從當地公安機關指揮,采取聯合處置措施。
(八)其它應當完成的治安保衛工作。第九條 單位必須嚴格實行下列治安(安全)管理:
(壹)集體宿舍、招待所、浴室、更衣室、食堂、禮堂、俱樂部等公***場所的管理。
(二)現金、票證的管理。
(三)物資、器材、設備的管理。
(四)槍支彈藥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有害菌種等危險品的管理。
(五)機密產品、文件、圖紙、資料、檔案和印章、印刷復制工具、通訊設備的管理。
(六)消防器材和機動車輛、船只的管理。
(七)臨時外來人員的管理。第十條 單位應把治安保衛工作的任務納入管理目標,與生產、工作、營業、教學、科研任務同時布置、檢查、考核和獎懲;應建立、健全各項治安保衛規章制度,落實管理措施。第十壹條 單位責任人必須領導職工完成治安保衛工作任務,嚴格治安(安全)管理。其主要職責:
(壹)部署治安保衛工作任務。
(二)組織制訂、實施治安保衛規章制度,檢查執行情況,落實獎懲措施。
(三)對突出的治安問題或重大隱患,進行專項治理,落實安全措施。
(四)建設和管理保衛工作機構及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不斷改善治安保衛工作條件。第三章 重點單位、要害部位的保衛第十二條 關系國計民生和對全市或壹個地區、壹個系統具有重大影響的單位,以及對單位的生產經營和建設起重要作用的部位,應列為重點單位或要害部位,加強治安保衛。第十三條 重點單位和要害部位包括:
(壹)水、電、氣、熱等動力能源單位、部位和通訊樞紐;
(二)國防軍工,重要科研、新聞單位,高等院校,重點工程和重要設備;
(三)重要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賓館等涉外單位;
(四)糧、棉、油等重要物資倉庫,存放槍支、彈藥和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的單位和部位;
(五)財政金融單位和部門;
(六)掌握重要機密和生產決策指揮的職能部門,對產品質量有重大影響的生產、裝配、檢驗等關鍵部位;
(七)儲存貴重儀器、資材、資料、檔案、文物、珠寶的單位和部位,以及重要的古跡遺址;
(八)其它應重點加強治安保衛的單位和部位。第十四條 重點單位由公安機關會同本單位***同確定;要害部位由本單位確定,報公安機關備案。第十五條 對在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員應嚴格執行錄用、管理、考核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