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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臺“堅決防止鬧事者有理、橫者有理、傷者有理”。有哪些值得關註的信息?

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提出人民法院要做到中間審判、公正司法、明辨是非、和解糾紛,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給當事人壹個“說法”,還社會公平正義。堅決防止誰對誰錯、誰對誰傷等“和稀泥”做法,讓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溫度,讓司法回歸本源,捍衛公平正義。有網友補充說,這還不全,還應該包括誰是外國人誰是對的,誰窮誰對,誰老誰對,誰未成年誰弱誰大聲誰對。

最高法做出這樣的表態,說明法院系統已經受夠了基層執法中的渾渾噩噩現象,這當然是好事。“義不高”,但現實中遇到糾紛時,有人以碰瓷、摔倒、濺水打滾等方式耍流氓。,並借機敲詐錢財;在網絡世界裏,有些人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惡意剪切拼接,試圖顛倒黑白,不明真相的人很容易上當受騙。

但壹些相關部門在處理糾紛時也存在“按勞分配”的問題。有些執法人員總想著“順其自然”,習慣性地“各打五十板”。這種操作雖然簡單易行,但往往會讓公平正義蒙上壹層灰塵。

這是什麽意思?

現在最高法的表態說明這個事情已經引起了關註,關註是做出改變的前提。期待在司法實踐中讓更多人感受到公平正義。法律很專業,很多人真的看不懂條文,但是大家壹定要看壹個判決是不是人民的意誌。

我們也期待看到那些咄咄逼人的人付出代價,不因他們的吵、弱、窮、老等性別優勢或其他優勢而得到莫名其妙的優待。比如該車司機因持刀刺網被給予1.500元。比如壹次高鐵打人事件被定性為互毆。比如北京某政法大學阻止了壹個被欺負的男生被和好。每次這種和稀泥,最終買單的是全社會對法律的敬畏和公信力。不要覺得和我們無關。我們每個人都是潛在的受害者。

有什麽意義?

以前有人問,要被打死的時候還手是否情有可原。在其他情況下,要麽是防衛過當,要麽是故意傷害。事實上,在最高檢、最高法出臺正當防衛指導意見之前,任何事前防衛、事後防衛、防衛過當甚至故意傷害都有可能發生,但真正的防衛很難鑒定。

但現在,指導意見出臺後,取消了誰對誰錯的相關規定,堅決捍衛了法律不能向無法無天低頭的法治精神。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拉方向盤、毆打司機、校園欺淩等行為。可以正當防衛,而且在正當防衛的時候,也不那麽苛刻。這裏大家的建議是,前期能避免就避免。如果對方還是蹬鼻子上臉,那我們就貫徹“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人,我必犯人”的中心思想。

無論如何,這是司法公正的進步,真正明確了責任,保護了各方利益。公眾自有樸素的正義感,如果這些無理糾纏的行為盛行,不僅破壞了道德秩序,也踐踏了法律的威嚴。糾正“誰能鬧事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既能保護真正的受害者,又能體現“法律不能向違法低頭”的嚴格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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