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壹百二十八條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二十八條第壹款的規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定罪處罰:
(壹)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壹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壹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壹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壹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壹百二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壹百發以上,氣槍鉛彈五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壹千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三枚以上的;
(五)達到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