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運河遺產包括:
(1)大運河的河流:杭塘、上塘河、中河、龍山河、浙東運河西興段等。
(2)大運河水利設施遺跡:陳宮大橋、廣濟橋、鳳山水城閘遺址、西興唐行碼頭等。
(3)京杭大運河的附屬遺存:倉等。
(4)與大運河相關的遺產:橋西歷史文化街區;
(五)依法添加的其他遺產元素。第三條大運河遺產保護應當遵循統壹規劃、統壹管理、分級負責、統籌協調、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維護大運河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第四條大運河遺產應當整體保護,發揮大運河水工設施遺存的功能價值,保護大運河附屬遺存和相關遺產與大運河河道的有機聯系,保持大運河沿線的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維護大運河兩岸的自然生態和景觀環境。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運河遺產的保護和管理,將大運河遺產保護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納入目標考核。
大運河遺產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大運河遺產綜合保護協調機制,統籌解決大運河遺產保護、管理、展示、開發、利用和文化交流中的重大問題。
大運河遺產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大運河遺產的保護,組織同級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開展大運河遺產保護工作。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大運河遺產綜合保護部門,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和市人民政府的授權,負責大運河遺產保護的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大運河遺產綜合保護部門下設的大運河遺產保護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大運河遺產的日常保護、監測、研究和展示工作。
大運河遺產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大運河遺產綜合保護部門,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本區域的大運河遺產保護工作。
大運河綜合整治、濱海土地開發利用、基礎設施建設和旅遊開發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第七條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大運河遺產的文物保護工作。
交通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水上交通管理機構負責大運河遺產通航水域的航道管理、港口行政管理、交通運輸管理、水上交通安全監督和船舶汙染防治管理。
城市管理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市河道管理職責分工,負責大運河的管理工作。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大運河遺產保護中的環境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大運河遺產中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和管理。
國土資源、建設、規劃、綠化、旅遊、農業、氣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大運河遺產保護工作。第八條大運河遺產所在地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大運河遺產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社會捐贈等方式籌集資金用於大運河遺產保護。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運河遺產的義務,並有權檢舉和制止破壞大運河遺產的行為。
鼓勵利用大運河遺產宣傳周等形式舉辦活動,展示大運河遺產的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
大運河遺產保護機構應當建立大運河遺產保護誌願者工作機制,組織、指導和培訓誌願者參與大運河遺產保護和宣傳。第十條杭州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以下簡稱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是大運河遺產保護、管理、開發和利用的依據。
市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應當根據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要求,明確大運河遺產的組成、保護標準和保護重點,分類分級制定保護措施;確定遺產區和緩沖區範圍,限制遺產區和緩沖區的用地強度和建設規模,推進生態廊道建設,減少城鄉建設、航運、觀光對大運河遺產的負面影響,協調遺產保護與沿線城鄉發展和居民生活的關系。
城市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應當根據大運河遺產保護的需要,將緩沖區的範圍劃分為壹級緩沖區和二級緩沖區。第十壹條市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由大運河遺產綜合保護部門會同市文物、規劃部門,以及實施大運河綜合整治、濱海土地開發利用、基礎設施建設和旅遊開發的相關單位編制,征求市建設、城管、水行政、交通等部門和大運河遺產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在市人民政府批準前,應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應當提交市人民政府研究處理,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經批準公布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