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槍支罪(刑法第128條第1款)是指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挪用、藏匿槍支、彈藥,拒不交出的行為。
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本罪主觀上具有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槍支、彈藥,而故意藏匿。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槍支彈藥,不構成犯罪。
如何處理非法持有槍支罪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準刑的參照點
(壹)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或者用火藥發射的1非軍用槍支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非法持有、私藏其他兩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三、有期徒刑壹年;四、有期徒刑兩年;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20發以上不滿30發的,是管制;30發以上不滿40發的為拘役;40發,有期徒刑六個月,超過100發,每增加3發,刑期增加壹個月;
(四)非法持有和私藏氣槍鉛彈1000發以上不滿1500發的,處管制刑;1500發以上不滿2000發的為拘役;2000發,有期徒刑六個月,5000發以上,每增加150發,刑期增加壹個月;
(五)非法持有和私藏其他非軍用子彈200發以上不滿300發受到管制處罰的;300發以上不滿400發的為拘役;400發,有期徒刑六個月,超過1000發,每增加30發,刑期增加壹個月;
(六)非法持有和私藏1手榴彈的,處壹年有期徒刑;2件,有期徒刑兩年;
(七)非法持有、隱藏的彈藥未達到上述起點,但造成人員傷亡的,造成1人受傷的,增加有期徒刑六個月,輕傷二人或者重傷1人;死亡1,也就是壹年的監禁。死亡1,有期徒刑壹年(數罪並罰除外)。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的參照點
(壹)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兩支或者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子彈的非軍用槍支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每增加1支,刑期增加壹年;
(二)非法持有、私藏其他五種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等。,處三年有期徒刑,每增加壹個A加65,438+0,刑期增加六個月;
(三)非法持有和私藏手榴彈三枚的,處三年有期徒刑,每增加1,刑期增加壹年;
(四)非法持有和私藏軍用子彈100發的,處三年有期徒刑,每增加三發,刑期增加壹個月;
(五)非法持有、藏匿氣槍鉛彈五千發的,處三年有期徒刑,每增加六萬五千四百三十八+050發,刑期增加壹個月;
(6)非法持有或藏匿其他非軍用子彈65,438+0,000發者,處3年有期徒刑,每增加30發刑期增加1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