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4日),備受社會關註的“槍形鑰匙扣”案在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本案共有15名被告人,其中3人因犯非法制造、買賣、郵寄槍支罪被判處3至4年有期徒刑,其余12人免予刑事處罰。多名被告當庭上訴。近年來,類似的槍案受到社會廣泛關註。相關法律法規是否有明確統壹的處罰標準?行業律師有什麽建議?
“槍鑰匙扣”案壹審宣判。
3人因非法制造、買賣、郵寄槍支罪被判刑。
2012年,李某龍通過網絡從國外購買了壹個槍形鑰匙扣掛件,並從2013年開始委托生意夥伴徐某華以該鑰匙扣為原型復制制作。
2065438年7月31日,李某龍在遼寧鞍山被警方從福建家中帶走。其家屬收到的拘留通知書顯示,其因涉嫌非法買賣槍支被遼寧省鞍山市公安局鐵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李某龍的妻子陳女士說,他們賣的是迷妳槍形鑰匙扣。鑰匙鏈有4厘米長,大約是中指的壹半。主要用於收藏,價格幾百元不等。以前從未發生過傷人事件。
李某龍妻子:雖然有擊發的功能,但是我們沒有做火藥,彈藥之類的,只是收藏鑰匙扣掛件賣。
△圖為涉案“槍形鑰匙扣”,圖片來自當事人家屬。
壹審法院認為,李某龍、徐某華、梁某系違反槍支管理法規非法制造、買賣、郵寄槍支78支、槍支零部件33個的主犯,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制造、買賣、郵寄槍支罪,且情節嚴重。鑒於其制造、銷售、郵寄的槍支僅用於裝飾,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和後果,依法可對其判處法定刑以下的刑罰。根據刑事判決,最終,三名主犯分別被判處三至四年有期徒刑。
此外,12被告人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和後果,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均可免予刑事處罰。
李某龍代理律師表示,本案涉案槍支全長僅4厘米,子彈不到2毫米,能否稱之為槍支,能否機械適應1.8(槍口比動能)的標準?這個值得討論。
楊偉華:我的當事人當庭表示要上訴,我們認為上訴是合理的。由於涉案物品尺寸過小,在這種情況下,無論從槍支標簽還是口徑來看,涉案物品都應認定為玩具,而非槍支。
“什麽是槍”引發討論。
律師:槍支鑒定標準有待進壹步規範。
因為這個案子,“什麽是槍”的問題引起了很多討論。
近年來,我國采用了測量槍口比動能的方法。當非標炮發射的彈丸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時,均視為炮,比以前的射幹松木板方法降低了近10倍。
多位接受記者采訪的法律界人士表示,這壹標準是近年來多起涉槍案件爭議的源頭,在這些案件中,當事人堅稱是“玩具槍”,但司法機關卻將其認定為“槍支”進行刑事起訴。他們認為應該根據實際傷害、主客觀意圖等因素來判斷。
浙江律師事務所股權合夥人律師表示,“涉槍刑事案件,司法實踐中不應機械適用公安部相關規定,結合社會危害性等因素杜絕機械司法。”
代理過十幾起涉槍案件的律師認為,評價這起案件的關鍵在於李某龍出售的槍形鑰匙扣是否具有足以致人死傷的危害性。但在實踐中,偵查機關認定槍支的標準仍需進壹步明確和規範。
律師表示,本案判決書稱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具有公安部頒發的資格證書,這與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的決定》(5438年6月+2005年10月實施)相沖突。決定第三條明確,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由國家司法行政部門登記管理後改為備案制。但在刑事訴訟中,如果沒有司法部的資質或備案,其鑒定結果不能作為刑事審判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