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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館收藏作品違法嗎?

那不壹定。妳應該好好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有以下幾篇文章,我在這裏只做摘錄:

第二節著作權的歸屬

第十二條。改編、翻譯、註釋、整理現有作品所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該作品的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三節權利保護期

第二十條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第二十壹條公民的發表權和本法第十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壹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時間為最後壹個死亡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以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的發表權和本法第十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

電影作品、以類似電影、攝影方法創作的作品,發表權和本法第十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但是,如果作品在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沒有發表,本法將不再保護。

第四節權利限制

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而使用作品,但是應當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不可避免地復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有關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翻譯或者復制已經發表的少量用於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

(七)國家機關在執行公務的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了顯示或者保存版本,復制圖書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向公眾收取費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戶外公共場所設置或者展示的藝術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壹)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用漢語寫成少數民族文字在中國出版的作品;

(十二)已發表的作品以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為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和國民教育規劃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準使用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編入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文字短篇、音樂作品或者美術、攝影作品單篇,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 標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權利的限制。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版權並不取決於作者或譯者的去世,而是取決於妳上傳的目的是什麽,上傳後的影響,妳上傳的是原文還是譯文,上傳作品的首次出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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