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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農村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農村生活垃圾管理,保護和改善農村生活環境,促進生態宜居美麗鄉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投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等活動及相關管理,但城市建成區和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除外。城市建成區和城市化管理區的具體範圍由市、縣(縣級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第三條農村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推動、公眾參與、分類管理、綜合利用、屬地管理和社會監督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生活垃圾管理的組織領導,將農村生活垃圾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建立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農村生活垃圾管理體系,確定農村生活垃圾管理目標,建立農村生活垃圾管理所需資金的投入和保障機制。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農村生活垃圾管理的具體事務,指導和督促村民委員會組織開展農村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投放、清掃和收集工作。第五條市、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農村生活垃圾管理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

市、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和村莊保潔長效機制建設。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衛生、公安、林業、水務、商務、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文化廣電旅遊、教育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農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第六條村民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農村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投放、清掃和收集,協助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農村生活垃圾的運輸和處理工作,通過簽訂責任書、組織村民修改完善村規民約等方式,規範和監督本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做好衛生保潔工作。

村規民約可以規定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義務和約束機制。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生活垃圾管理的宣傳教育,倡導綠色、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開展衛生村、衛生家庭等示範活動。

學校、幼兒園應當定期開展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投放、回收利用、無害化處理等環境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實踐活動。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農村生活垃圾管理的公益性宣傳,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鼓勵村民委員會、環保組織、誌願者組織等社會公益組織開展通俗易懂的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環境保護、衛生保潔等宣傳教育活動,充分利用廣告牌、農村廣播等形式宣傳先進戶、示範村、優秀鄉鎮、優秀保潔人員等先進事跡。第二章源頭減量、分類和處置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覆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農村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機制,鼓勵農村使用可重復使用、可再生、可降解的產品,推進農村電子商務、快遞等包裝物的減量回收,引導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後就地減量。

農村生活垃圾管理實行戶分類、村收集、鎮轉運、縣處理的模式。第九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可以采取樹立先進典型、積分兌換、發放家庭分類袋、現場指導、建立積分兌換超市、村民委員會有害廢棄物、再生資源回收中心等方式,鼓勵單位和個人積極開展農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第十條市、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果蔬生產基地、農貿市場等場所的管理,組織凈菜上市和清潔農副產品進城。鼓勵該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安裝餐廚垃圾處理設施,收集處理廢棄的水果、蔬菜和果皮。

鼓勵各類商家在經營活動中限制使用不可降解的壹次性用品,並在商品包裝上提示垃圾分類指南。第十壹條農村生活垃圾應當分類,生活垃圾收集點和容器應當按照垃圾分類的要求標註易讀的標誌。

農村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1)可回收物是指適於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張、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

(2)餐廚垃圾是指含有有機物的易腐爛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餐廚垃圾;

(3)有害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生活危險廢物,包括燈具、日用化學品、電池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餐廚垃圾和有害廢棄物以外的生活垃圾。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生活垃圾的特性和處理方式,按照有利於減量化、資源化、易識別、易分類的原則,組織制定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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