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適用於市人民政府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備案、解釋、清理和檔案管理等活動。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法規草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起草,以市人民政府議案形式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規範性文件。
本規定所稱規章,是指市人民政府依照立法權限和本規定的程序制定,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發布實施的規範性文件。第四條起草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應當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確定的立法原則,符合憲法和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重大經濟社會法規的制定,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市委報告。第五條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下列政府立法工作:
(壹)編制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包括年度規章項目建議和年度規章制定計劃);
(二)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年度立法計劃和市人民政府年度規章制定計劃的安排,組織起草法規、規章草案,進行法規、規章草案的審查、協調、修改,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三)組織規章的備案、解釋和清理;
(四)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規定的其他政府立法工作。
負責起草法規、規章草案的部門或單位(以下簡稱起草單位)應當依照本規定開展政府立法的相關工作,做好經費和人員保障。
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政府的立法工作。第六條法規草案的名稱壹般稱為“條例”、“規定”、“實施辦法”。規章的名稱壹般稱為“條例”、“辦法”,而不是“規定”。第七條起草法規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第二章立項第八條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每年9月底前,向各級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有關機構征求下壹年度制定、修改和廢止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立法建議。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報送。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通過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政務新媒體或者報紙、廣播、電視等公開征求立法建議。,便於公眾知曉。公開征集的時間壹般不少於30天。
市司法行政部門也可以依托市政府立法基層聯系點,組織召開座談會和開展調研等形式收集立法建議。
市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黨代表建議、人大代表建議和CPPCC委員提案的實際需要,直接提出立法建議,交有關部門和單位研究征求意見。涉及規範政府行政行為的立法建議,可以由市司法行政部門直接提出。
市政府法律顧問可以通過調研報告和論證報告向市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立法建議。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書面或者電子郵件向市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立法建議。第九條縣級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有關機構提出下壹年度的地方性法規或者政府規章建議,應當向市司法行政部門提交立法建議和說明。說明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和采取的主要措施;
(三)制定依據;
(四)調查論證和征求意見的基本情況;
(五)向市人民政府提交立法進展和計劃。
前款提交的立法建議項目材料應當經本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審核,並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
公眾提出立法建議時,只能提出項目名稱和立法的主要理由。第十條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收集、整理有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提出的立法建議,通過項目協調會、論證會或者專題調研等方式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認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見和論證,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治建設的需要,制定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劃草案,並以適當方式向提出立法建議的單位或者個人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