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古籍中有“命當分司,法當修制”(《禮記·月令》),其中“法制”指的是建立壹種模式化的制度,使人可以遵循。古代法家的著作中也有“法制”二字。《管子·法禁》寫道:“法制不議,民不私。”《尚軍書》中,陳俊寫道:“民生而有邪氣,故立制禁測。”韓非也有“法治清明,去私益”之說。所有這些,雖然把“法制”和依法治國聯系在壹起,但都不是和民主政治聯系在壹起的法制。中國古代的“法制”,說到底只是壹種“君權”。
與民主政治相聯系的第二種意義上的法制,與17和18世紀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所倡導的“法治”內涵是壹致的。例如,英國哲學家洛克(J. Locke)認為,政府“應通過官方頒布的既定法律進行統治,這些法律平等對待富人和窮人、有權勢的人和莊稼人,不因特殊情況而有所不同”(《政府論》兩篇)。美國政治評論家潘恩(T. Paine,1737 ~ 1809)也說過:“在專制政府中,國王中國就是法律。同樣,在壹個自由的國家,法律應該成為國王”(常識)。其核心思想是依法治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對任何組織和個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這壹主張對反對封建專制特權,建立和維護資產階級民主政治起到了巨大作用,具有歷史意義。但是,資產階級思想家的法律思想帶有明顯的法律至上的色彩,實際上資本主義國家是不可能真正實行法制的。為了追求超額利潤,剝削和壓迫無產階級和廣大勞動人民,他們總是采用合法手段和非法手段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統治(見資本主義法制)。
法律制度不同於資本主義法律制度。這是壹種制度化、法律化和嚴格依法治國的方式。現在,有可能也有必要將該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並使這壹制度和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切實保證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淩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
法律制度與法律秩序密切相關。法律秩序是在嚴格遵守法律的基礎上形成的壹種社會秩序,它必須以法律制度的實施為基礎,法律秩序的建立是法律制度實施的重要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