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壹個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名泉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林業、農業、氣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名泉保護工作。第四條市和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名泉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同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名泉保護管理專項經費,組織協調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名泉保護職責。第五條名泉保護應當堅持保護泉源並舉、保護泉與綜合利用並重、保護泉與城市發展相協調、弘揚泉文化的原則。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名泉的義務。
市和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保護名泉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第七條市和有關縣(市、區)應當制定名泉保護規劃。名泉保護規劃分為城市名泉保護總體規劃和十大名泉保護詳細規劃。第八條市名泉保護部門應當會同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市名泉保護總體規劃和趵突泉群、珍珠泉群、黑虎泉群、五龍潭泉群保護詳細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後實施。
章丘市、平陰縣、歷城區、長清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市名泉保護總體規劃,分別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百脈泉群、紅帆池泉群、百泉泉群、湧泉泉泉群、禦河泉群、西泉泉群的詳細保護規劃,報市名泉保護部門批準後公布實施。
名泉保護規劃應當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和群眾的意見,進行多方面的比較和論證,統籌規劃,科學籌備。
名泉保護規劃應當在本條例實施後壹年內公布實施。第九條全市名泉保護總體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名泉補給區、名泉補給區內的直接補給區、直接補給區內的重點滲漏帶和保護範圍、基礎數據、現狀分析、名泉資源評價、保護目標和保護措施。第十條編制名泉保護規劃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根據名泉的特征、水文地質特征和歷史演變情況;
(二)保護自然和文化遺產,保持名泉的原始風貌;
(三)防止汙染和其他公害,維護良好的春季生態環境;
(4)充分發揮泉水的功能,科學合理利用泉水資源。第十壹條名泉保護規劃公布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原編制機關應當向原批準機關提出變更方案;原批準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變更方案,並組織聽證。經批準變更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八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向社會公告。第十二條城市建設、土地利用、環境保護、水利、林業、農業、氣象、旅遊等規劃需要與名泉保護規劃相協調。第三章管理第十三條市名泉保護主管部門在統壹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壹)調查名泉分布情況,建立名泉檔案,組織設立名泉標誌;
(二)調度和收集水利、國土資源、環保、氣象、水務、林業等與名泉保護相關的信息並進行綜合分析,及時向市政府提出名泉保護建議;
(三)制定保春應急預案;
(四)監督、指導全市名泉保護的日常維護管理並提供技術服務;
(五)受理對違反本條例行為的舉報。第十四條名泉池、名泉、名渠及其人文景觀的日常維護管理,按照下列分工負責:
(壹)風景名勝區和公園內的名泉,由風景名勝區或者公園的管理機構負責;
(二)單位用地範圍內的名泉,由用地單位負責;
(三)居(村)範圍內的名泉,由居(村)民委員會指定專人負責;
(四)其他名泉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或個人負責名泉的保護和管理。
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名泉保護管理部門應當與前款規定的責任人簽訂名泉維護管理責任書,落實日常維護管理責任。第十五條在泉水補給區保護範圍內,應當加快植樹造林、封山育林、種草,保護植被,涵養水源,合理攔洪蓄水,維護地形地貌。不準擅自取直、壓實、擡高河溝,禁止建設汙染水質的工業生產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