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檔案館負責收集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的國家機構、社會團體和個人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各類檔案,並向社會提供檔案利用服務。
專業檔案館負責收集和管理某壹專業領域或某壹特殊載體形式的檔案,並向社會提供檔案利用服務。第四條國家檔案館是公共服務機構,依法履行保存歷史記錄、提供檔案利用、開展社會教育、推進政府信息公開等職能。第五條國家檔案館應當全面收集檔案,反映歷史真實,保證檔案的完整、準確和安全,便於社會利用,並依法履行保密義務。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家檔案工作的領導,將檔案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檔案事業發展所需經費,並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第七條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省檔案工作,對本省國家檔案工作實施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監督指導。
市、縣(市、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監督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檔案工作。第二章檔案資源建設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分級管理的原則和國家、省檔案網絡布局的要求,建立國家檔案館。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設立綜合檔案館。省和設區的市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檔案館,也可以與綜合檔案館壹並設立。城建檔案的建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國家檔案館的建立必須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條件,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國家檔案館的具體設置條件和申請審批程序,由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商省級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九條國家檔案館應當根據職責擬定檔案材料收集的具體範圍,報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後實施。第十條綜合檔案館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向本單位移交檔案的範圍。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綜合檔案館移交具有長期保存價值的各類和各種形式的檔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壹條國家檔案館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接收檔案。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遲接收檔案的,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二條綜合檔案館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向社會提供現行文件查詢等服務。各級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設立的綜合檔案館移交有關文件材料。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檔案信息化和網絡化建設納入電子政務和信息化規劃。
國家檔案館應當加強電子文件的接收,加快傳統載體檔案的數字化,實現檔案的信息化和網絡化。第十四條綜合檔案館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建立電子檔案目錄中心。向綜合檔案館移交檔案的單位和專門檔案館應當定期向綜合檔案館報送電子檔案目錄。
電子檔案目錄的格式標準由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根據電子政務的要求和規範制定。第十五條不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對國家和社會有重大保存價值的,鼓勵檔案所有者向國家檔案館捐贈或者寄存;國家檔案館接受捐贈的,應當向捐贈人頒發捐贈證書,並可以給予壹定的獎勵。第十六條國家檔案館、國家檔案館與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應當加強合作與交流,實現信息資源* * *。
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等機構保存的文物和圖書同時是檔案的,應當向綜合檔案館提供相關目錄。第三章檔案的開放和利用第十七條國家檔案館的下列檔案應當向社會開放,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按照國家規定不宜開放的除外: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形成的檔案;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形成的檔案已滿30年;
(三)政府信息公開範圍內的檔案;
(四)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活動形成的檔案;
(五)在館滿6個月的重大活動檔案。
國家檔案館開放個人捐贈的檔案,應當征得捐贈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