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國務院關於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貿易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組織:犀牛和虎是國際上重點保護的瀕危野生動物,被列為我國已簽訂了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壹物種。為保護世界珍稀物種,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的有關限定,重申禁止犀牛角和虎骨的壹切貿易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公約禁止或者限制貿易的野生動物或者其制品名錄,由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制定、調整並公布。進出口列入前款名錄的野生動物或者其制品的,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制品的,應當經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批準,並取得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核發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海關依法實施進出境檢疫,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檢疫證明按照規定辦理通關手續。涉及科學技術保密的野生動物物種的出口,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列入本條第壹款名錄的野生動物,經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準,在本法適用範圍內可以按照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管理。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壹條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第壹款規定以外的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