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進站時禁止和限制攜帶物品:
1.不要攜帶以下槍支和子彈(包括主要部件)
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等軍用槍支,以及各類子彈(包括空彈、戰鬥彈、檢查彈、教練彈);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註射槍等民用槍支及各類子彈;道具槍、仿真槍、發令槍、鋼珠槍、消防槍等槍支;上述項目的樣品和仿制品。
軍人、武警、公安人員、民兵、射擊運動員等人員攜帶槍支和子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嚴格執行子彈分離等槍支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請不要攜帶以下爆炸物。
炸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手榴彈、手榴彈等彈藥;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爆破劑、雷管等爆破器材;煙花爆竹、禮花彈、鞭炮、拋炮、拉炮、砸炮、發令槍紙及黑火藥、煙火藥、導火索等煙花制品;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第三,請不要攜帶以下電器
匕首、三角刀(包括加工用的三角刮刀)、帶自鎖裝置的彈簧刀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刀;管制刀具以外的可能危及乘客人身安全的砍刀、刀具、屠夫、斧頭等鋒利鈍器;警棍、催淚彈、催淚彈槍、電擊槍、眩暈槍、射釘槍、防衛者、弓、弩等用具。
4.請勿攜帶下列易燃易爆物品。
氫氣、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乙烯、丙烯、乙炔(溶解在介質中)、壹氧化碳、液化石油氣、氟利昂、氧氣(供患者吸氧的袋裝醫用氧氣除外)、水煤氣等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釋劑、松香油等易燃液體及含有易燃溶劑的產品。
易燃固體,如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發泡劑H;黃磷、白磷、硝化棉(包括膠片)、油紙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如高錳酸鉀、氯酸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乙酸、過氧化氫和有機過氧化物。
五、請不要攜帶下列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有傳染性的危險品。
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等劇毒化學品,毒鼠強等劇毒農藥(含殺鼠劑、殺蟲劑);腐蝕性物質如硫酸、鹽酸、硝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蓄電池(含氫氧化鉀的固體,註入的酸或堿溶液)、汞(水銀)等。
放射性物質,如放射性同位素;傳染病病原體,如乙型肝炎病毒、炭疽、結核病和艾滋病病毒;《鐵路危險貨物品名表》中除上述物品以外的其他危險貨物,以及性質無法確定、可能具有危險性的貨物。
6.不得攜帶下列危及列車運行安全或公共衛生的物品。
可能幹擾列車信號的強磁化物質、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有惡臭等氣味的物品、活體動物(導盲犬除外)、可能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可能損壞或汙染車站、列車服務設施、設備及零配件的物品。
七、限攜帶下列物品
指甲油、去光劑和染發劑不超過20毫升;冷燙精、摩絲、發膠、殺蟲劑、空氣清新劑等不超過120ml的自噴式壓力容器;2小盒安全火柴;2個普通打火機。
八、旅客攜帶的其他違禁和限制物品,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理。
九、非法攜帶上述物品的,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擴展數據
鐵路旅客運輸規則
第五十三條旅客非法攜帶物品按下列規定處理:
1.禁止在始發站上車。
2.在車內或下車時,對於超過免費重量的物品,超重部分按四類包裹運費補足。對於未分割的整件超重、超大件物品和動物,四種包裹從上站到下站的運費按件的總重量支付。
3.如發現國家禁止或限制的危險品或物品、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損壞或汙染車輛的物品,四類包裹從汽車站到下壹站的運費按物品總重量加倍計算。危險品交由前方停車站處理;必要時移交公安部門處理。需要就地銷毀的危險品,應當就地銷毀,使其不能受到危害,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沒收危險品時,應當向被沒收人出具書面憑證。
4.如果超重和超大物品的價值低於運費,運費可按物品價值的50%收取。
5.收取運費時,不得超過本列車的始發站和終點站。
中國鐵路12306-鐵路進站禁止和限制攜帶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