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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詐騙團夥明知是違法,為什麽還要去做?

窮,不好賺錢,詐騙成本低,利潤高,僥幸心理, 綜合因素

我認為電信詐騙團夥的動機主要是因為收益高,隨便壹單都是幾千塊,很多幾百上千萬的都有,這利潤實在是太高了。

電信詐騙團夥,只需要投入壹定的設備,壹些人,在壹些簡陋的辦公場地,甚至只需要壹個簡易的背包,就能實施壹本萬利的詐騙生意。

2、受騙人方面,各種媒體連篇累牘的報道和曝光, 社會 輿論如此大規模的轟炸,依舊有人被已經用了好多年的騙術所欺騙,我們是該說他們單純呢?還是沒腦子呢?如果有壹個兩個人我們可以如此認為,但是大量的人被騙,這樣說不通,分析起來,我覺得不外乎三點:缺少 社會 經驗、貪心、心裏有鬼;第壹類人以老年人為主(剛踏入 社會 的人由於財富有限的問題,通常被詐騙的幾率和數額都很少);第二類人就是所謂的貪小便宜吃大虧類型;第三類則以被查稅、犯罪等事由詐騙居多,屬於自己心裏有鬼的情況;

3、個人信息的泄露。詐騙集團成立了,想要詐騙,第壹步就是要取得受騙人的個人信息,妳打電話來所說的事情和我風馬牛不相及,鬼才信妳呢!通常的情況也是如此,電話打來,妳的家庭住址、工作情況、收入、畢業學校、最近幹了點什麽事門清,自然讓妳不自覺的認為不是很好的朋友就是來自官方(公安、派出所、銀行等等)部門,那我們的個人信息是怎麽泄露出去的呢?銀行可能出賣我們的信息、淘寶賣家可能、聯通移動電信可能、人人QQ甚至知乎也可能,總之所有我們填寫過真實信息的地方都有可能。信息遭到泄露,就會出現,妳昨天買了個新車,連最好的朋友都沒來得及告訴,詐騙電話已經說出了妳車的型號和價格;

4、詐騙的渠道。這個通常被人所忽視,詐騙集團有了我們的個人信息,必然需要通過壹定的渠道來找到我們,詐騙集團不會跑到妳家門來騙妳的,電話和短信就是他們最常用的渠道,這中間牽扯過多的利益。

搞電詐的並非都知道自己做的事違法,有些人單純只是缺少法制並非治觀念和相關信息渠道;有的前幾年被騙出國,說什麽高薪買賣的,出去就把護照給妳扣了,妳不做也得做,這些都是新聞上有報道的。

臺灣電詐的犯罪成本極低,而且犯罪性質本身就是壹本萬利近乎無成本的暴利買賣,才導致許多人願意鋌而走險步入歧途。

沒聽過槍聲。子彈電視劇裏比不上花生米,可用手捏住。

來錢太快了

犯罪成本:兩高壹部《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同犯罪論處,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5.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的...”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規定“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壹) 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二) 發布有關制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的;(二) 發布有關制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三) 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上述法條是目前國家層面關於參與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技術人員的處罰規定,由此我們可以得出如下信息:技術人員可能涉嫌詐騙罪、幫助信息網絡詐騙犯罪活動罪或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而成立犯罪要求其主觀上對於接受服務方所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處於“明知”狀態。

但犯罪情況的認定在辦案過程中還是有非常多的因素和環節必須舉證十分清晰,基本認定明知故犯有下面幾點,壹是結合全案證據反映的客觀事實及壹般人的認知水平推定主觀“明知”。二是所提供的技術支持系下遊接受服務方實施犯罪活動的關鍵或必要環節。三是收費明顯異常(獲利不符合市場規律)、存在故意規避調查的行為。四是所提供的技術服務本身涉嫌違法犯罪或者提供專門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程序工具。五是事先提供正常技術服務但並不明知被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接到舉報或投訴後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或者經監管部門告知後仍然實施有關行為。

實施這類詐騙犯罪成本低,隱蔽性強,通過壹些反偵查手段犯罪分子容易把水攪混,就可達到脫罪的目的,簡直就是癡心妄想。

所有掙大錢,掙快錢的方法都寫在刑法裏,他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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