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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別人的圖發朋友圈違法嗎

我們平常所說的圖片通常是攝影作品或美術作品,都屬於著作權保護的作品類型。未經著作權人同意的情況下,下載或轉載他人作品壹般都認為是侵權行為。但並非所有的轉載行為都是侵權行為,在某些情況下,使用人可以引用默示條款免責。默示許可指權利人不以明示的方式給他人以某種許可,如著作權人沒有“禁止轉載”的聲明或沒有留下有效聯絡方式,或沒有采取防止轉載、復制的技術措施,那麽可以推定其放棄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使用人被視為已經盡到了就有的註意義務。另外,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作品轉發朋友圈,如果僅僅是出於個人欣賞沒有形成公開傳播則不屬於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某壹作品或者說明某壹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十壹)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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