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閩劇的福州方言聲腔、優秀傳統劇目、傳統表演藝術、音樂、舞臺美術、劇本、曲譜等;
(二)與閩劇密切相關的樂器、舞臺等制作技藝;
(三)與閩劇密切相關的文獻資料、歷史檔案、影音資料、器具實物、場所設施;
(四)閩劇特有的傳統習俗;
(五)與閩劇密切相關的其他需要保護傳承對象。第四條 閩劇保護傳承應當註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堅持保護、傳承與發展並重原則。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閩劇保護傳承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閩劇保護傳承工作。第六條 市、縣(市、區)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閩劇的保護、傳承工作。
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同做好閩劇保護、傳承相關工作。第七條 閩劇保護傳承所需資金實行財政撥款和社會籌集相結合的辦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閩劇保護傳承工作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在年度財政預算中落實閩劇保護傳承經費。第八條 市、縣(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扶持閩劇藝術創作:
(壹)組織開展閩劇經典傳統劇目搶救,復排演出經典傳統劇目;
(二)通過公開征集、買斷移植等方式扶持新編原創和整理改編優秀閩劇劇本;
(三)扶持優秀劇目創排,支持閩劇演出團體和個人參加重大藝術賽事、展演,對獲得榮譽的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四)定期舉辦閩劇劇目調演、會演,對優秀劇目按照規定給予獎勵或者資助;
(五)定期選送編劇、導演、音樂、舞臺美術、表演等閩劇藝術專業人員參加專業深造、進修或者培訓;
(六)扶持閩劇藝術創作的其他措施。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做好閩劇編劇、導演、音樂、舞臺美術、表演等專業人才專項招考的指導和服務保障工作,在閩劇藝術專業技術中高級職數比例設置上實施激勵政策,提高閩劇從業人員待遇水平。第十條 市、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培養閩劇後繼人才:
(壹)支持有條件的學校通過編寫閩劇藝術和福州方言校本教材、開辦閩劇興趣班、建立閩劇傳承示範學校、邀請閩劇代表性傳承人、閩劇名家進校園等方式,開展校園閩劇藝術教育;
(二)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加大閩劇相關專業招生力度,按照規定給予助學金、獎學金或者減免學費等資金保障;
(三)支持閩劇演出團體與藝術院校合作,通過建立閩劇藝術院校學生學習實踐基地、人才培養基地、閩劇教學傳承基地等方式,培養專業人才;
(四)支持閩劇藝術院校師生參與精品創作、舞臺實踐,參加各級專業賽事等活動;
(五)支持閩劇後繼人才培養的其他措施。第十壹條 鼓勵和支持閩劇代表性傳承人、閩劇名家設立閩劇傳習所、工作室等,開展帶徒授藝、參與閩劇藝術教學、演出等活動。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閩劇演出納入基本公***文化服務目錄,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組織閩劇演出團體深入基層開展惠民演出服務和相關公益性活動。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項目補貼、組織展演和比賽等方式,支持民營閩劇演出團體加強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鄉村振興等題材的閩劇藝術創作、演出,拓展鄉村演出市場。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民營閩劇演出團體從業人員納入專業技術職稱評審範圍,依法保障專業技術人員的待遇。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文化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場巡查責任制度和演出信息發布平臺,加強對閩劇演出市場的監管,規範閩劇演出市場經營秩序。
閩劇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反映行業訴求,引導、督促會員依法從事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