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藏槍支彈藥罪量刑標準:
1、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1)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壹支以上的。
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壹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3、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壹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壹枚以上的。
5、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
6、本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私藏”,是指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人員,在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條件消除後,私自藏匿所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且拒不交出的行為。
非法私藏彈藥罪的認定
1、罪與非罪的區分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是危害公***安全的犯罪,故立法上沒有規定數額、情節的限制。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不應認為是犯罪,可以依照其他有關規定處理。同時,在區分罪與非罪時,要註意以下兩種情況:
1)要把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與未攜帶持槍證件而攜帶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行為區別開來。後者顯然也違反了槍支管理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槍支管理法》第25條的規定,對未攜帶持槍證件的行為,由公安機關扣留其槍支、彈藥,而不能認定為本罪。
2)要把本罪與在禁止攜帶槍支、彈藥的區域、場所攜帶依法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的行為區別開來。
後者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槍支管理法》第44條的規定,應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或其他責任人員處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並沒收其槍支、彈藥,可以並處罰款;但不構成犯罪。
2、本罪與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界限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1)犯罪對象不盡相同。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槍支、彈藥,不包括爆炸物;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犯罪對象包括槍支、彈藥、爆炸物在內。
(2)客觀方面的行為方式不同。本罪表現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行為;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表現為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
3、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與私藏槍支、彈藥罪的界限
其主要區別在於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擁有、攜帶、佩帶或者以其他方式公然擁有、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後者表現為私自藏匿槍支、彈藥的行為。前者行為是公開的方式,後者行為則是秘密的方式。
兩者的犯罪主體也有區別,後者的主體只能是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人員,或者是曾經依法配備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