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持有槍支彈藥罪的構成要件
1,對象元素
本罪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槍支彈藥管理系統。國家禁止任何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1996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都是違法犯罪行為。槍支彈藥壹旦失控,就可能成為犯罪工具,被壹些犯罪分子用來實施殺人、搶劫、綁架等犯罪。
2.客觀要素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的行為。所謂持有,是指持有、藏匿槍支、彈藥的違法行為。即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未依法取得持槍證件持有、攜帶槍支、彈藥,或者雖有證件但攜帶槍支、彈藥出法定場所,或者在禁止攜帶槍支、彈藥的區域、場所攜帶槍支的。槍支彈藥,無論是他人捐贈的,還是拾得的,或者是自己已經合法攜帶,以後未上交的,只要是未經合法批準而私自持有、藏匿的,都屬於本罪所要求的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但是,非法持有、隱藏的槍支、彈藥是自己非法制造、出售或者盜竊、搶奪的,應當以非法制造、出售槍支、彈藥罪或者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罪處罰,不存在其他持有槍支、彈藥罪。所謂拒不交出,包括已經發現持有槍支、彈藥,經責令交出後仍拒不交出的;還包括持有人雖未被發現,但明知應當自首,仍隱瞞不報,拒不自首的。本罪是選擇性犯罪,即具有持有和占有中的壹種行為就構成犯罪。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任何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本罪的其他相關規定。同時,在區分罪與非罪時,要註意以下兩種情況:
彈藥罪與持有槍支、彈藥罪的界限,應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單位負直接責任。
4.主觀因素
本罪主觀上具有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槍支、彈藥,而故意藏匿。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槍支彈藥,不構成犯罪。
二。對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二十八條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裏的情節嚴重主要是指:非法持有、私藏民用槍支彈藥數量較大的;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用於犯罪目的,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用於軍隊或者非軍事系統公務的;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收繳非法持有或者私藏的槍支、彈藥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人,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應當視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可以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