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國家秘密載體,簡稱秘密載體,是指以文字、數據、符號、圖形、圖像、聲音等方式記錄國家秘密信息的紙介質、磁介質、光盤等各種物品。磁介質載體包括計算機硬盤、軟盤、錄音帶、錄像帶等。1.主管領導接收秘密載體後,應當根據秘密載體的密級、簽發機關和單位的要求以及工作的實際需要,確定本單位國家秘密人員的知悉範圍,不得擅自擴大知悉範圍。收到絕密載體後,必須按照規定的範圍閱讀和使用,對接觸和知道絕密載體內容的人員,應當作出書面記錄。2.閱讀和使用秘密載體必須在符合保密要求的辦公室進行;確需在辦公室外閱讀、使用秘密載體的,應當遵守相關保密規定。3、閱讀和使用秘密載體,應辦理登記和接收手續,管理人員應隨時掌握秘密載體的去向。4.傳達國家秘密時,凡不準錄音、錄像的,傳達者應事先聲明。5.復制秘密載體必須按照下列規定辦理:(1)絕密級秘密載體的復制必須經秘密等級確定機關或者上級機關批準;(二)機關、單位允許復制的機密、秘密級秘密載體的復制,應當經本單位主管領導批準;(三)復制秘密載體不得改變其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四)復制秘密載體,應當履行登記手續;復印件應加蓋單位公章,視同原件管理。6.秘密文件和資料的匯編,須經原印發機關或單位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匯編。秘密文件、資料的匯編經批準後,不得改變原件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原發證機關批準,並單方決定。秘密文件、資料匯編形成的秘密載體,應當按照最高保密等級和最長保密期限進行標記和管理。7.摘錄、引用國家秘密形成的秘密載體,應當按照原件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進行管理。8.確需攜帶涉密載體外出工作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1)采取防護措施,使涉密載體始終處於載體的有效控制之下;(二)攜帶絕密秘密載體,應當經單位主管領導批準,並有兩人以上同行;(3)不允許秘密載體參加國外活動;因工作確需攜帶的,應當經單位主管領導批準,並采取嚴密的安全措施;禁止攜帶絕密載體出國活動。9.禁止攜帶絕密載體出境;因工作需要攜帶機密或者保密的秘密載體出境的,應當按照有關保密規定辦理批準和攜帶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二十壹條國家秘密載體的制作、發送、接收、傳輸、使用、復制、保存、維修和銷毀,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絕密級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存放在符合國家保密標準的設施、設備中,並指定專人管理;未經原保密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批準,不得復制或者摘抄;發送、接收、傳輸和執行時,應指定人員負責,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