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背景音樂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音樂作品。根據著作權法第三條的規定,本法所稱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和工程技術作品: (三)音樂、戲劇、民間藝術、舞蹈、雜技作品;
第三,背景音樂用在諸如美片等應用程序和網頁的開頭是不合理使用的。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支付報酬使用作品,但應當寫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不可避免地復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有關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或者播放的除外;(六)翻譯或者復制少量已經發表的作品,供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使用,供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人員使用,但不得用於出版發行;(七)國家機關在執行公務的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了顯示或者保存版本,復制圖書館收藏的作品;(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向公眾收取費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十)對戶外公共場所設置或者展示的藝術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十壹)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用漢語寫成少數民族文字在中國出版的作品;(十二)已發表的作品以盲文出版。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權利的限制。
第四,如果想獲得音樂版權的授權,可以通過音樂版權協會獲得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