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改後,當時大多以革委會的名義在1951左右發放《房產和宅基地權屬證書》,也就是老百姓所說的“舊文件”。在農村宅基地糾紛或拆遷的實踐中,經常會遇到“舊文件”,筆者根據自己的理解和現行法律規定,對當時還被稱為“宅基地使用權”的“舊文件”闡述了自己的看法:
1.“舊證件”的法律效力,原則上是實際建築的部分或自當時分配後實際占有使用的部分。
1.舊文件原則上對房屋基礎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證明具有法律效力。因為這是建國後第壹次全國範圍的大規模土地調查,而當時房產和宅基地的使用權都是根據調查實際劃撥的。
2.在國家法律層面,沒有明確否定“舊證件”效力的法律規定。
3.“舊證件”是各地區衡量和發放新證的依據。很多新的宅基地使用權證和後來的不動產權證書都是參照原來的舊證和實測狀況發放的。
2.“舊證件”有效,但未頒發新的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地產權屬證書的,應根據實際情況頒發新的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地產權屬證書。
在之前1951左右出臺的“舊文件”中,舊文件中寫街道或小巷的面積和沒有實際建築物的土地面積是不合理的。根據現行民法典中的相鄰權規定,上述區域應歸農村集體所有或使用。如果還是按照舊文件歸個人使用,必然會影響到公眾的利益或者農村大部分成員的集體使用權。
當時的舊文書多由村會計或村文書用毛筆書寫,由於能力所限,難免會有記載錯誤或歧義。因此,今後在換發新證的過程中,應根據實際建築和院落的實際情況確認證書,證書下的面積不得超過當地面積的上限。
舊文獻附釋:
合夥人巷:多為幾家* * *渠道使用。幾戶人家不準在巷子裏建房,但每戶都有使用權。
主街:村裏的集體通道。在壹些舊證件上,權屬寫的是“到街上”“張三屋檐下”,現在因為沒有實際建築,也沒有新證發放。街道都是公共交通的壹部分,任何人都沒有權利以舊證件為由在街道區域新建建築。
胡同:胡同壹般會堵住另壹邊有出口的巷子。胡同壹般是公共區域或者是胡同內幾戶人使用。
通道:兩端都有出口的狹窄街道。
滴水檐:壹般在舊文書中寫到壹戶人家的滴水檐,即寫到流水檐外的水滴伸出另壹面墻頂形成的直線。滴檐現在已經不是單獨的所有權了,現在新發證的面積包括滴檐的面積。在舊文獻中,滴水檐壹般在北屋南墻外33厘米或南屋北墻外33厘米。
壓石臺:為了加固農村房屋的墻體,壹般在挖好地槽後,將石頭擡高到離地面1米左右,然後在石頭上壘磚或土坯來建房。在道碴與磚或坯墻的交接處留出約5至10 cm的小空間而形成的小石臺,稱為道碴臺。當兩戶是東西向鄰居時,有時雙方都是東西向戶。東湖西山墻與西湖東山墻之間的壓石下部可以連接,但壓石平臺上方的墻會因壓石平臺形成10至20 cm的距離。土改前,老房子還會有綁架子的空間。
另外,1952左右,在山東濟南,現在測量土地和房屋的大小是多少米?現在壹畝多少平米?
1,壹尺為米(10尺);
2.壹畝(分大小畝):小畝壹畝=60平方米=平方米;壹畝=90平米=1000平米。
綜上,我們簡要分析了“舊文件”即1951特定歷史時期的房屋土地使用權證的相關法律要素,以及對壹些特殊用詞的理解。希望妳遇到這樣的證據文書,能有壹個合理的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