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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光伏新政策

法律分析:1、合理把握發展節奏,優化光伏發電新增建設規模。

2、在國家未下發文件啟動普通電站建設工作前,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安排需國家補貼的普通電站建設。

3、規範分布式光伏發展。

法律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能源局關於關於2018年光伏發電有關事項的通知》

壹、合理把握發展節奏,優化光伏發電新增建設規模 (壹)根據行業發展實際,暫不安排2018年普通光伏電站建設規模。在國家未下發文件啟動普通電站建設工作前,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安排需國家補貼的普通電站建設。(二)規範分布式光伏發展。今年安排1000萬千瓦左右規模用於支持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考慮今年分布式光伏已建情況,明確各地5月31日(含)前並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納入國家認可的規模管理範圍,未納入國家認可規模管理範圍的項目,由地方依法予以支持。(三)支持光伏扶貧。落實精準扶貧、精準脫貧要求,紮實推進光伏扶貧工作,在各地落實實施條件、嚴格審核的前提下,及時下達“十三五”第二批光伏扶貧項目計劃。(四)有序推進光伏發電領跑基地建設。今年視光伏發電規模控制情況再行研究。(五)鼓勵各地根據各自實際出臺政策支持光伏產業發展,根據接網消納條件和相關要求自行安排各類不需要國家補貼的光伏發電項目。 二、加快光伏發電補貼退坡,降低補貼強度 完善光伏發電電價機制,加快光伏發電電價退坡。(壹)自發文之日起,新投運的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每千瓦時統壹降低0.05元,I類、II類、III類資源區標桿上網電價分別調整為每千瓦時0.5元、0.6元、0.7元(含稅)。(二)自發文之日起,新投運的、采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全電量度電補貼標準降低0.05元,即補貼標準調整為每千瓦時0.32元(含稅)。采用“全額上網”模式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所在資源區光伏電站價格執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自用電量免收隨電價征收的各類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統備用容量費和其他相關並網服務費。(三)符合國家政策的村級光伏扶貧電站(0.5兆瓦及以下)標桿電價保持不變。 三、發揮市場配置資源決定性作用,進壹步加大市場化配置項目力度 (壹)所有普通光伏電站均須通過競爭性招標方式確定項目業主。招標確定的價格不得高於降價後的標桿上網電價。(二)積極推進分布式光伏資源配置市場化,鼓勵地方出臺競爭性招標辦法配置除戶用光伏以外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鼓勵地方加大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力度。(三)各地、各項目開展競爭性配置時,要將上網電價作為重要競爭優選條件,嚴禁不公平競爭和限價競爭,確保充分競爭和建設質量。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及時將采取競爭方式確定的項目及上網電價或度電補貼額度抄送省級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和國家能源局派出監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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