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使用歌曲,除了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外(詳見著作權法),必須向歌曲和歌詞作者支付相應的費用。
歌曲在任何公共場所(如車站候車室、超市大廳、禮堂等)播放前。),此時就要註意是否在版稅保護範圍內,稍有不慎就可能引發商業糾紛。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使用作品,但是應當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1)將他人已發表的作品用於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
(二)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不可避免地轉載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有關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翻譯或者復制已經發表的少量作品,供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使用,但不得公開發表;
(七)國家機關在執行公務的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以展示或保存版本為目的,復制圖書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向公眾收取費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10)對戶外公共場所設置或者展示的藝術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用中文書寫的已發表作品翻譯成用少數民族文字書寫的作品,在中國境內發表;
(12)將已發表的作品改為盲文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