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8,也就是明嘉靖三十六年間,因為當地政府判了壹個犯人暴動,時任象山縣令的蔡善姬親自出面平息暴動。象山縣令為什麽要出去?
因為從1557開始,葡萄牙人進攻廣州失敗後,以貨物潮濕需要晾曬為借口,通過賄賂官員獲得澳門居留權。
但仍歸象山縣管轄,需要定期交租納稅,遵守明朝法律。罪行由明朝審判,這與清朝的殖民地不同。
平定暴亂後,蔡善擬定了治理澳門的十條規則,上報兩廣總督張明剛,並被采納。這“十條規則”明確規定,葡萄牙人不得在澳門購買房產、建造或翻新房屋等活動。
當時,明政府為了加強管理,將“義謀”的稱號授予租借澳門的葡文政務官,相當於總經理作為葡文事務的聯絡負責人。這個“木易”必須向澳大利亞駐軍官員請示,明官員經常召見木易了解情況,發布命令。
然而,葡萄牙人不斷試圖違法,私下建立堡壘和教堂,這些都被當地政府拆除,以宣示主權。為了防止葡萄牙人潛入內地,他們還設置了壹個大門,壹個月開六次,關六次。
這些違法行為不可避免地受到了懲罰,木易按照規定受到了鞭笞,也就是用竹板打大腿或後背的懲罰。葡萄牙人不敢反抗,慢慢蠶食澳門及其周邊地區的想法被扼殺在萌芽狀態。
上面是行政,軍隊裏也有管理。
明朝設立了三個武官管理澳門。明代掌管邊境地區的武官屬於將軍級武官,沒有名額,僅次於將軍、副將軍,鎮守各地。嘉靖年間,將軍率領的士兵數量在三四千人左右。
與此同時,葡萄牙人受到明朝政府的威脅,要建造火炮。因為明朝時期,國內火炮制造技術明顯落後於西方,西方在降低火藥成本、改進鍛造技術後,可以制造出高質量的火炮。
因此,在澳大利亞的葡萄牙人受到租金上漲的威脅來制造火炮,如“布嘎勞鑄炮廠”,與明朝交易的大部分火炮都來自這裏。
開天辟地的徐光啟也通過在澳大利亞的傳教士購買了80多門西方大炮,這些大炮經常被明朝官員用紅布蓋上,也習慣性地被稱為紅炮。
澳門是明朝占領的這個問題,對小王來說並不準確,因為當時的葡萄牙人承認明朝政府對澳門的主權,他們認為自己是租借澳門的臣民,受管理,這與殖民統治有很大的不同。
真正占領澳門是鴉片戰爭後,清政府的空架子讓葡萄牙人覺得有了機會。時任總督的亞馬爾開始占領澳門,然後趕走清官,征收地方稅,簽訂《中葡和解通商條約》,獲得永久經營權。
所以占領澳門是在清朝中後期。明朝是佃戶。雖然不老實,但是經常被打。絕不能說明朝政府不管了。
葡萄牙先賄賂廣東地方官,然後廣東地方官欺上瞞下,讓葡萄牙人在澳門定居。但當時葡萄牙人在澳門最多只有管理自己人的權利,對澳門的大部分土地和土地上的其他人沒有管理權。其實明朝最後讓他們定居是因為他們有別的想法,希望讓這些葡萄牙人牽制伶仃洋和大鵬灣的海賊。
妳把房子租出去,人家按時交房租,不做違法的事。妳能管理租戶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