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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社會為什麽不是法治社會?

中國古代是壹個有皇帝的專制社會,專制是和人治聯系在壹起的。法律制度的本質是:不受任何個人或團體影響,與國民享有平等權利,由公正的法官投票的法律。在古代社會,雖然有法律,但不是由皇帝壹人審判,就是由封建貴族集團審判,所以不是法治,而是人治。

法治社會與人治社會是對立的;它意味著國家權力和社會關系按照明確的法律秩序運行,社會糾紛按照嚴格公正的司法程序通過協調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來解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不是根據統治者的個人喜好和個人關系來決定政治、經濟和社會事務。壹個成熟的法治社會既有精神因素,也有制度因素,即法治精神和體現法治精神的制度。簡而言之,法治的精神層面主要是指全社會對法律至上的普遍認同和堅決支持,形成自覺遵守法律法規,通過法律或司法程序解決政治、經濟、社會和民事糾紛的習慣和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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