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對於文化遺產的保護起步極早,幾乎是世界上最早從政府層面提出保護文化遺產的國家之壹,其中最直接的表現就是國家層面的相關法律制定早,而且不斷修訂、完善,最終形成了健全的、操作性極強的法律體系。
日本對文化遺產的保護始於19世紀的明治初年。明治維新後,日本意識到文物對於維護民族傳統和民族自立的重要性。1871年(明治4年)5月,太政宮接受了大學(現在的文部省的前身)的建議,頒布了保護工藝美術品的《古器舊物保存法》,這也是日本政府第壹次以政府令的形式頒布的文化遺產保護案
在日語中,“文化財”就是指日本文化遺產,即所謂“文化財富”,是日本為保護文化遺產、自然遺產所建立的標準,其資格依日本《文化財保護法》訂立。“文化財”實際上不僅涵蓋了文化、歷史、學術等人文領域,也包含動物、植物、景觀等“自然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