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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我國交警和路政對兩軸車載貨物噸位的規定不壹樣?

交警依據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路政依據的是《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路政做了個鬼臉。首先是判斷方法。按照規定,必須以技術質量監督局認可的靜態稱重結果為依據進行判定。壹般執法過程中使用的動態便攜秤會有6-9%的誤差。也就是說沒有.所以妳在確定自己沒有超載,但是執法部門認為妳超載的幅度在10%以內。可以要求靜態稱重,應該沒有問題。

路政判定超載的等級按當地交通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縣鄉公路、壹級公路、高速公路的標準不同。也就是說,妳在高速公路上不是超載,在縣鄉公路上超載是執法過程中常見的情況。

交警的判斷方法和路政基本相同。

交警根據稱重結果和行駛證上的載重噸位判斷是否超載。壹般貨運車輛行駛證上的載重噸位比實際噸位小很多,載重噸位大要花很多錢,所以會出現路政說不超載,交警說超載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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