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必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並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三條公司章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出相應修改。
第六十七條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停業超過六個月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吊銷其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