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從事勞動防護用品的單位應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有滿足需要的固定場所和了解相關防護用品的人員。經營勞動防護用品的單位不得經營假冒偽劣勞動防護用品和無安全標誌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已辦理的工商營業執照對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相關經營資質,再到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的省、地、市、縣質量監督檢驗局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協會領取相應的營業執照。涉及公眾安全的,應當向申請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的省、地、市、縣公安機關取得相應的許可。提供了羽毛保護罩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