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運動員是指國家二級運動員,在比賽中取得壹定成績即可申報。《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三十條規定,國家實行運動員、裁判員、教練員技術等級制度。
2010修訂後的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自10年3月起實施,國家體育總局2005年6月10日頒布的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同時廢止。
擴展數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壹者,均可申請二級運動員稱號。
(壹)在省級(含省級)以上級別的常規比賽中,獲得個人前12名的;
(二)在地方和市級(含地方和市級)以上的常規競賽中,獲得個人前六名的;
(三)在省級(含省級)及以上散打比賽中,獲得各級前六名的;
(4)獲得地市級以上散打比賽前三名者。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二級運動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