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治”、“法治”這兩個詞並不嚴謹,因為法律也是由人來執行的,法治其實就是“人治”。鄉村社會是壹個“無為而治”的社會,可以說是壹個“不可能”的社會。如果把法律限定在國家權力維護的規則上,“不可能”並不影響這個社會的秩序,因為鄉村社會是壹個“禮治”的社會。禮治社會不等於溫文爾雅,禮不等於“文明”、“慈善”,也不等於“遇人不淑”。禮也可以殺人,可以“野蠻”。禮治的可能性必須建立在傳統能夠有效應對生活問題的前提下。儀式是壹種傳統,維持這種秩序的是整個社會歷史。禮治社會不可能出現在瞬息萬變的時代,這是鄉土社會的特點。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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