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鄉村人文治理。
3.支持農村基礎設施。
4、農村公共* * *服務。
5.農村基層幹部培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保護目標和治理任務,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環境質量。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和流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期達標規劃,采取措施,按期達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