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漫長的封建社會,封建國家由於其統治能力和地方財力的限制,在基層社會的管理上,有“皇權不下縣”的傳統。在廣大漢族地區,縣以下的治理則是建立自治型的鄉裏制度。鄉裏制度本質上是壹種以鄉紳為骨幹的家族治理機制。由於民族地區的政治統治實行土官、土司制度,民族地區的鄉村社區治理與漢族的鄉裏制度各有特色,互相映襯。
裏甲制度是明朝的基層組織形式。也是明朝政府推行黃冊制度的基礎之壹。關於裏甲制的編制,眾多的學者普遍認為壹百十戶為壹裏是定制,且它壹直保留至裏甲制的瓦解。明初,明太祖制定壹百十戶為壹裏的規定是為了便於黃冊制度的推行及完善地方機構等原因,而以壹百十戶為壹裏的編制也確實有其特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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