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犯罪行為都必然侵犯犯罪客體,但並不都有侵犯的客體(犯罪客體)。
2.犯罪客體決定犯罪性質,犯罪客體與犯罪性質無關。
3.犯罪客體是犯罪客體的外在形式,犯罪客體是犯罪客體的內在本質。
4.犯罪壹般通過侵害犯罪客體來破壞犯罪客體。
5.沒有犯罪對象就沒有犯罪對象,前者決定後者。
6.犯罪必須侵犯犯罪客體,侵犯犯罪客體是常見的。
7.犯罪客體是內在本質的揭示,犯罪客體是具體的外在表象。
8.刑法通過保護抽象的犯罪客體來保護具體的犯罪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