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標準,又稱“證明要求”。是指在法律要求的訴訟證明中,證據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程度。自近代訴訟史以來,壹直存在著兩種不同的證明標準: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傳統上,有兩種證明標準:
壹是沒有合理懷疑的證據,適用於刑事案件;
壹是概率超過對方證據,適用於民事案件。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來證明案件事實,都是證據。證據包括:(1)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