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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證明的證明範圍

刑事訴訟法中的法定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

證明標準,又稱“證明要求”。是指在法律要求的訴訟證明中,證據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程度。自近代訴訟史以來,壹直存在著兩種不同的證明標準: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傳統上,有兩種證明標準:

壹是沒有合理懷疑的證據,適用於刑事案件;

壹是概率超過對方證據,適用於民事案件。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來證明案件事實,都是證據。證據包括:(1)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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