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行政區劃管理條例》第四條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行政區劃的具體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全國行政區劃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行政區劃的具體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區劃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