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應按照以下原則進行管理。
2、法人統壹審批。銀行頭寸應按照法人監管原則統壹審批,不得由銀行分支機構(外國銀行分行除外)單獨審批。
3.限額管理。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實行正負區間限額管理。
4.外匯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核定和調整銀行結售匯頭寸限額。
意義
(壹)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政策性銀行。
(二)結售匯業務是指銀行為客戶或為自身經營活動辦理的人民幣與外匯之間的兌換業務,包括即期結售匯業務和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業務。
(3)即期結售匯是指在交易達成後兩個工作日內結售匯,結算價為交易達成當日的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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