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李周》記載,周朝有壹個負責婚姻事務的官員,名叫石梅。他的主要職責是為結婚的男女雙方書寫和頒發結婚證(古代稱為結婚證)。
古代婚姻文書有兩種,即官方婚姻文書和民間婚姻文書。民間結婚證是指男女雙方不去政府部門辦理結婚登記,通過中介私下簽訂的婚姻契約(也叫私人契約)。基本上各個朝代的法律都有明確規定,結婚必須到政府相關部門登記,領取結婚證。否則法律不會保護。然而,不同朝代的政府對私約的態度並不相同。有的明令禁止,拒絕承認。其他視為有效證件。事實上,民間的私約在各個朝代的社會中從未停止過,而且壹直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