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應性重用的綜合評價原則
1.當現有建築具有極其重要的歷史文化價值時,無論其生態價值是否明顯、建築本身的物質基礎和再利用前景如何、經濟分析的結果如何,都應當予以保存或利用。
2.當現有建築具有明顯的生態價值,即拆除後會造成嚴重的能源消耗和汙染時,即使不具有明顯的歷史文化意義,也應盡可能保留和再利用。
3.對於歷史文化價值和生態價值不明顯的既有建築,只要建築質量好,就應該盡量少拆,盡量再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