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規則》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進行調查:
(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證據,已經向人民法院提供線索,人民法院應當調查而未能收集的;
(二)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相互矛盾,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證據,而未進行調查收集的;
(三)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可能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違法行為的;
(4)人民法院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可能是偽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