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僅從戶口性質來看,只要當事人是“農業戶口”,就可以稱為“農民工”;
3.在上世紀80年代,“農民工”必須獲得批準才能在城市工作。
法律依據:《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條例》第五條應當堅持市場主體負責、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管的原則,按照源頭控制、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標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除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