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稱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提供的相關旅遊服務主要包括: (壹)安排交通運輸服務;(二)安排住宿服務;(三)安排餐飲服務;(四)安排遊覽、休閑和度假服務;(五)導遊、領隊服務;(六)旅遊咨詢、旅遊活動設計服務。
(壹)接受旅遊者的委托,代訂交通車票,代訂住宿,辦理出境、入境、簽證手續;(二)接受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委托,為其出差、考察、會議、展覽等公務活動辦理交通、住宿、餐飲和會務;(三)接受企業委托,為其各種經營活動和獎勵旅遊辦理交通、住宿、餐飲、會議、觀光、休閑、度假等事宜;(四)其他旅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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