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十條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自申請日起計算。
第十壹條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該專利產品,不得使用專利方法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