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規定還對操辦婚喪事宜的流程進行了限制。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在婚禮舉行前10個工作日向本級紀檢監察機關(機構)或者本單位報告,說明辦理事項、邀請人數和範圍,事後10個工作日內報告遵守承諾情況。
3、對違反規定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給予紀律處分。違規收受的禮金和貴重禮品,應當予以收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