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與直播平臺直接簽約的模式是網絡直播活動興起後的主要模式。在這種模式下,主播直接與直播平臺簽約,提供直播活動。直播平臺,壹方面要為主播提供壹定的資源,如直播間、網絡資源等,並支付約定的報酬和分成;另壹方面要對簽約主播進行宣傳推廣,甚至對主播進行壹些培訓,要求簽約主播只能在本平臺進行直播活動,不能在第三方平臺進行。
(二)主播+經紀公司+平臺模式
隨著主播與直播平臺矛盾糾紛的增多,網絡直播活動的模式逐漸向“主播+經紀公司+平臺”的模式轉變。在這種模式下,直播平臺不再與主播直接簽約,而是通過第三方經紀公司負責主播的管理。網絡主播與經紀公司簽約,結算傭金。網絡主播與直播平臺不再有直接的合同關系。而且經紀公司通常會限制網絡主播在壹個或多個指定的直播平臺上進行直播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