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1,1999,出納姚麗所在的儲蓄所被兩名歹徒搶劫。在報警未果的情況下,姚力處理,以小失大,保護了銀行的巨額財產。然而,8月初,他因“未能與歹徒決壹死戰”,被分局領導開除公職、開除黨籍。
2.姚麗不服,向所在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上訴。委員會6月5438+065438+10月8日裁定,撤銷支部紀律處分決定,恢復姚莉職務。
3.分公司不服,向當地市法院提起上訴,區法院壹審判決支持區勞動爭議仲裁。
4.該支行不服,上訴至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3月1日二審開庭,法院裁定不支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撤銷《關於開除姚的處分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