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賄賂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違反職責義務,非法占有、使用公私財物的行為。
貪汙賄賂的類型:腐敗;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受賄罪;向單位行賄;引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集體私分國有資產罪。
(2)玩忽職守罪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或者過失褻瀆職責和職務的犯罪行為。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瀆職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客觀上講,是褻瀆權威和立場的行為;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觀方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
失職的類型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罪;徇私舞弊罪;泄露國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私自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罪行的;司法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罪;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