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種群體和團體隨著他們所處的環境、與自然的關系和歷史條件的變化,不斷創新這種代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同時使自己具有認同感和歷史感,從而促進文化多樣性,激發人類創造力。《公約》定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口頭傳統和表現形式,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2)表演藝術;(3)社會實踐、儀式和節日;(4)關於自然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5)傳統手工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