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四條申請從事貨物運輸,應當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後,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並提交分別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壹)從事除危險貨物運輸以外的貨物運輸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二)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向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依照前款規定受理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並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準予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頒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